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一直是主要的矛盾焦点。近日,在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一方,最终,在荆关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并不定期探望。
该案中,李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1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6日生育长女小李。但因王某长期在外务工,二人长期分居,因家庭琐事争吵日渐增多,矛盾愈演愈烈,二人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修复的可能,最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获得婚生女小李的抚养权。
荆关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和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初步了解到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婚生女小李的抚养权问题有争议。在综合考量了双方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抚养孩子的意愿程度、与孩子的亲密程度等,并在听取孩子意愿后,展开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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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不在一起生活了,你更愿意和谁一起生活呀?”
“我想跟妈妈一起生活,我和妈妈在一起的时间很长,爸爸已经很长时间都没有陪我了。”
考虑到王某常年在外务工,经常更换居住地,李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及工作,与孩子亲密度更高,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因父母离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均同意孩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定期探望。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进而影响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大一部分家长在离婚时极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客观因素将孩子交由爷爷奶奶代为照护或是带着孩子常年在外漂泊,都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有固定居所、固定收入、与孩子亲密程度高的一方更能参与到孩子的成长中,使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最大可能的获得亲子陪伴,拥有更快乐的时光。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双方的矛盾以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应一味争高低而忽略孩子的利益。父母应充分协商,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到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中,给予足够的关爱陪伴,让孩子能有更好的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供稿:王范 王佩玺)